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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政策规则] 京东发票大类整改公告
2017-12-27 陈俊
尊敬的商家朋友:

您好!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政策要求,“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”。京东已相应调整前台发票页面选项为“商品明细”或“商品类别”,并基于商品属性向您推送所售商品的建议开票大类内容。请贵司根据实际情况为消费者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。





一、结算页升级如下(用户不可以自行选择具体大类,根据商品属性自动匹配大类内容)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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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商家后台发票内容配置界面升级如下(商家不再能单独选择具体大类:文具、电子配件等)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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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商家后台查看订单大类如下(可在出库单、出库也、订单详情等地方查看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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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原文:

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n810341/n810755/c2644618/content.html

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

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  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
  本公告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

  二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


  特此公告。






国家税务总局




2017年5月19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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